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我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另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