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有以下含义:
1.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就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债务。这里的“产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这里的“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2.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不算严重的,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作进一步细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