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门面拆迁赔偿项目主要有:房产价值赔偿、设备设施赔偿、停产停业赔偿、搬迁奖励赔偿。
1、房产价值赔偿方面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
2、设备设施赔偿方面争议最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政府拆迁政策和一般操作规程对此项目是适当赔偿,而不是充分赔偿;
二是没有中介机构能够进行专业评估,无法出具评估报告;
三是被拆迁方无法提供大量详细的损失资料。
所以虽然现在已有拆迁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此项目评估,但评估价值与企业实际损失差距较大。
3、停产停业赔偿方面在国内处理上有不同标准。有些省份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300-400元,有些省份是一半,有些省份是没有赔偿。属于可以协商部分。
4、搬迁奖励赔偿是固定的,基本上是每平方米190元左右。
无形资产的赔偿争议是最大的,一般在实践操作中比较困难。理论上是存在的,但举证和认可有比较大的难度,基本上是通过上述四项的充分赔偿来补充。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