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户口在本辖区;
3.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双方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债权等的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书提供三份,双方当事人一人一份,办理机关留一份)
办理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薄(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为:已婚)和
居民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有磁、或者有效期内的
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持有原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的档案证明。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的色底双方当事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