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
房产抵押贷款续贷
合同注意事项
一、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
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三、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
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
没有法律效力。
四、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
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五、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仅仅以土地
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
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车辆、船舶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在房产管理局印发的《
房地产抵押合同》中,针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可以在抵押房地产清单中写明;如果有多套房产,可以在下面逐个填写。有关房地产价值在抵押合同第三条中进行确认填写,其房地产价值可以依据经过国家认证和房产主管部门承认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或是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协议书》中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