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一: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二: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
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办理银行贷款及
房屋过户手续,并在房屋过户当天向原告交房;
二、判令被告
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小于等于房屋总价的20%);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在北京中原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我与被告二(被告一的
法定代理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位于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购房定金为人民币万元整。上述合同的签订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自签订之日成立并生效。
合同签订后,我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时间配合我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我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对于办理涉案房屋交割相关的手续事宜迟迟不予配合。年月下旬,被告明确表示不将涉案房屋卖给我了,我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或借故推脱或不予理睬,截至今日也没有配合我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