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含个人和单位)吸取资金的行为,且又同时具有如下情况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1、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以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传单、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票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总的来说,比较典型的
非法集资犯罪有: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等等。
当然,还有许多其它的犯罪类型,但通常只要符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即向公众募集资金这一情况下,同时还具有该犯罪的以上四个要件,便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