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
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签署《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企业提交
股东会决议
5、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章程修正案(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