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纳税的,企业本身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