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
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如果构成则要
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不构成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安机关并没有转入逮捕程序,可以从刑事拘留改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要求的“保”是财保,也就是所谓的“罚款”,如果可以进行罚款处理的话,我个人认为可以要求进行人保,要求其家属提供“保证人”。
另外一种就是行政处罚中治安拘留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