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