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头提出申诉,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接待人员应制作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申诉后,应填《刑事申诉处理登记表》,并对申诉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应分别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在三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申诉人;
(2)、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进行复查;
(3)、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对决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对申诉材料和案卷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阅卷笔录》。复查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查:
1、申诉人是否提出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
2、原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原案应当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遗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处罚是否适当;
6、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订出调查计划,进行补充调查。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询问原案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体、尸体等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其结案标准是:
1、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2、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4、提出了复查结论性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经主管业务部门集体讨论,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提起抗诉:
1、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误;
3、定性错误;
4、处理决定不当或量刑畸轻畸重。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复查不需要提请抗诉的;应制作《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原案被告人和有关部门。
刑事案件的申诉作为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它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诉讼,申诉人最好聘请律师进行代理,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取得很好的效果。
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问题。以上的答案便是您所提到的刑事案件向检察院申诉的基本程序的意见,还有不懂可以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