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
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小孩;
3、被收养人八周岁以上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