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离婚债权债务的处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债权债务时,不能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应主动依职权将有关债务调查清楚,不将有关债务遗漏,这对处理该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
离婚后的债务问题比较有利和方便。
2、当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涉及到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离婚案件结案后债务的承担和手续上的方便,应尽量做到,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哪一方经手的或出具借条或欠条的,原则上判令其偿还。同时偿还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财产中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体现“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一基本原则。
3、判令共同债务承担时,应尽量对债务作罗列式处理,即具体规定由男方承担哪些债务,由女方承担哪些债务,不宜简单地规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和偿付”等。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将离婚双方或一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即将起诉,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查封或扣押
离婚当事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果
债权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将该财产抵偿给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