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户口本身,是不具有“非转农”的功能的:
1、当事人的户口是
非农业户口的,迁移到农村落户后,还是“非农业户口”或者“居民户口”(在迁入地已经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前提下);
2、户口迁入当地后,只是挂靠的关系,并不属于当地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没有必要迁移;
3、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