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被执行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建议:抓紧时间自动履行义务,法院会依职权或依申请撤掉失信“黑名单”。以上的相关内容就是对于本人被法院被执行人怎么办的情况的相关参考,希望对你有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