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均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的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