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补交养老保险之前,参保人需填写申办单和补缴承诺书,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例如单位或职工书面申请欠费补缴、欠费信息注销的函;填报《养老保险欠费补缴/信息注销申报表》,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接到参保人的申请之后,会在每月的25号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参保人需再次填写汇总表或者是补缴明细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工作人员会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汇总表数据和补缴明细表核对一致后,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将会在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如果审批未通过的,会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