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管理问题的规定是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