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一般都是指定的专业鉴定机构。公安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