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内容是对于问题法院可以监视居住吗的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
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根据这二条的规定,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也可以决定依法逮捕。要看具体的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