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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税收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22.09.17

(一)强制执行对象: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二)税收强制执行的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3.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4.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三)强制执行内容: 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其中,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手段 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五)强制执行程序: 1.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程序 (1)一般程序。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第三,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2)简易程序。根据新《征管法》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条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先责令其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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