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区人民法院xxx5年3月2x日
(xxx5)*民初字第****号
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第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书中“被告张某辩称,首先,原告陈述我欠其25xxxx元,的情况属实”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询问《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上诉人所写时,只认可该签名的真实性,但是对于《协议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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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的25xxxx元,上诉人认为该笔钱并非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人工费,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整个工程量的确认。因被上诉人并未与上诉人签定书面合同,故上诉人按照建筑行业的惯例,与被上诉人就整体工程量进行确认。上诉人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都不承认欠被上诉人25xxxx元,故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情况属实”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xxxxx元工程款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的证人胡某在庭审中陈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所主张的xxxxx元系被上诉人前期作为垫资给工人的钱。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亦表示被上诉人做的是清包,先由被上诉人垫付工人工资,待工程完工后再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并未提供给工人垫付xxxxx元工资的任何证据,其证据只有一份内容有争议的《协议书》和证人证言,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xxxxx元,明显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