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
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3、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
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
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