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延期交房开发商上诉状的事,原审法院虽然明确了本案争议焦点,但却遗漏了对争议焦点的研判,从而错误否定了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进而得出戏剧性的结果。
原告主张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理由有二:一是被告变更设计导致交付给原告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致使原告无法交接房屋,在要求被告对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更正的过程中,被告一再以推诿、搪塞的方式回避解决,致使原告至今迟迟不能入住,被告违反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七条“甲方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给乙方”的约定。二是因被告在交房时没有取得消防
验收合格证而使原告进一步对房屋的安全问题十分担心不敢冒险入住。基于上述两个理由按《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第九条乙方当然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