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程序是: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4、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5、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