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覆盖养老保险各种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作为社会保障的一般原则,如国家普遍责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等,对养老保险制度当然具有指导意义,但是,由于养老保险法调整对象的不同,与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险等相比,它还有自己特殊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国家基本保障原则;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原则。
国家基本保障原则包含两种含义,即国家责任和基本保障。国家责任是国家向公民提供年老保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国家责任,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都有明确的阐述。在实践中,国家向公民提供保障的义务和责任是通过不同方式实现的,如交费型和非交费型、现收现付制和积累制等。因此,在不同的制度中,国家的
责任和义务也存在差别。基本保障则包括养老保险
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和支付水平。覆盖范围的基本要求是所有雇员,但在发达国家则已扩大到全体居民。支付水平一般是工资替代率的50%左右。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中,国家财政占有主导地位,但70年代中期后,随着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和经济衰退,养老保险的开支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承受能力。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后,所有工业化国家都开始调整其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措施是增加收入和抑制支出。在这一背景下,国家责任开始向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发展。
正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各种养老保障模式都有其不同的优点和问题,基于储蓄和再分配功能相分离的原则,世界银行建议将两个原则建立在两种不同的支柱中:一是公共管理的、税收筹资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私人管理的、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障制度。对需要更多养老金的人,可以自愿储蓄和购买商业保险,作为正规养老保险的补充,此即多支柱养老保障模式的思路。目前,这一思想正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