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
灵活就业人员从2015年7月1日起,可由本人按南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至2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今后若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三、南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3、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