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假宣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假宣传行为(含“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下同)的行政处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1.5万元。有下列事实的,应当分别计算,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
(二)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三)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四)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五)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增加的罚款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