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法律对
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
离婚,也可以选择
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
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
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
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说明了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应,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