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所保护对象的仅仅是该智力成果的表达而不是该智力成果的构思和思想。活动策划方案包括策划方案;
组织方法及具体实施步骤所进行的独创性的文字表达才是著作权制度保护的范畴,能再现这些文字表达的活动(复印、出版等)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活动。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
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