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1)、同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2)、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3)、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3)、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
(4)、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5、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
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