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
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
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无需审查被转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无需审查新旧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就是合法有效。若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对债权的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
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