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即
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
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
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关于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