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程序如下:
1、发生除《特别提示》一、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填写《协议书》自行解决,立即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一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标画车辆轮胎位置,照相。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3、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4、扣留车辆,检验鉴定,收集证据,依法处理;
5、应当撤离现场未撤离,或交通警察责令撤离拒不撤离的,交通警察强制撤除,并依法处罚,有其他
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6、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自行协商;
7、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由交通警察开具《
事故认定书》;
8、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9、不需要保险理赔的,现场协商赔偿;
10、需要保险理赔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服务点或保险公司办理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