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一种,根据民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故该赔偿如经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分期赔偿给付的。
《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承办。
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