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三、不动产登记前哪些情况需要公告
(一)政府组织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
宅基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以上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