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指的是法院由于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或者法律依据,拒绝审理
诉讼当事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并予以驳回的行为。法院驳回起诉之后,对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处理。
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4、原告
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如下: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
第二审程序和
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