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损伤或却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具体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时间根据伤情的不同有三种:
1、伤后及1个月可进行鉴定: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稳定性骨盆骨折,椎体压缩性骨折大于13(不包含脊髓损伤),不构伤残的。
2、伤后3个月可进行鉴定:开放性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等。
3、伤后6个月可进行鉴定:神经损伤(脑、脊椎等),皮肤瘢痕损伤,骨髓炎,骨不连等。【注:以上为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