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上海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其中,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界定见该细则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确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
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2、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这应当包括:
(1)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
货币补偿金额;
(3)补偿安置方式;
(4)搬迁期限;
(5)当事人需要约人的其他事项。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包括安置房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