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打算离婚的,如果双方不在
结婚登记地居住,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
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
法院判决离婚;
第二,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
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该城市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第三,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记地
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