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在结婚后才办理下来产权证的这种情况,这个房子的产权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婚前购买那一方的
个人婚前财产。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
房屋所有权的产权取得时间的确认,不是以房产证是什么时候办下来的为依据的,而是以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作为确权的依据。
三、在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候,就已经达成的房屋买卖的共同意思表达,如何付款,何时
办理产权证,只是时间上的问题,因此,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时间,都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为确认依据的。
四、因此,您说的这种情况,是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