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不能简单地以
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产品真的存在问题,那就应该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对货款中的相关事项有一定的异议的,一般是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协调或者解决,以维护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