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
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
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