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自己分析得很对,房东两个拒付借口都不成立。设施损坏只要不是你砸坏的,或有意损坏的,都隶属自然损坏,不能由你承受法律职责,遗失的借口为收据所推翻,因此,房东拒付借口不成立,你能够通过诉讼送还押金。
2、押金未退,不代表租赁
合同还有效,即使你们之间的押金具有定金保证的性质,定金未返还,也不代表主合同即租赁仍继续有效,这是我国保证法有限定的,主合同决定从合同,从合同不能决定主合同,稍微有点专业性的地方,不过没关系,法院里的法官这些知识基本知道,并且房屋已经交还的事实也已经成立,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押金应要返还。
3、对照合同查一查,押金有无定金保证性质,即合同上对押金有无商定:给付押金的
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押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两倍返还押金,而且要明确限定,如果无,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保证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无商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说,如果你们合同无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置,无论怎样都要返还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