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而医疗事故的法律规范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医疗单位)或者公民(病员及家属),在医疗活动中的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医疗单位给患者看病而要求收费,这是医疗单位的权利;患者应付款看病,这是患者应尽的义务。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因医疗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和经济损失,受害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及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即应体现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在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上,是由医院来
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责任医师承担。在这种医患之间的契约关系中,院方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对于院方如何赔偿,我国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