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强制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招标。因为法律规定了两类情形下是可以不招标的。这两种情形具体为:
(一)属于必须招标项目但未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不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可见没有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即使属于强招项目也可以不招标。
(二)属于依法可以不招标的特殊项目。
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有9类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具体为: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
(三)涉及救灾抢险工程项目;
(四)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并非只要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招标,在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招标的。
风险提示:对于必须审批、核准的项目,在组织招标前应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项目资金已经落实,招标方案已经核准。具备这些条件才能组织招标。而对于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不需要核准,招标人可以自主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可以自主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