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
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如果原告(
行政相对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行政单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如果原告没有确切的证据或无理诉讼,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