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同时作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2、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刑事被告人执行职务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质损失的,由刑事被告人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4、在逃的和下落不明的被告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5、共同致害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侵权行为存在,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6、车主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车主对车辆具有支配权,能够控制车辆的使用;二是车主对车辆的运营能够获取运营利益的。司机非职务行为时
发生交通事故,
无能力赔偿时,车主承担垫付义务,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7、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遗产继承人。
8、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