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应当减刑。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由此可见,减刑与犯罪后的自首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第七十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规定